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局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相关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及子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局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

局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以及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

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局秘书。

(二)董事局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

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局

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

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

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

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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