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证券事务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

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

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

司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

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3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4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龙口联合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16 日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局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相关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

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局办公室,负责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公司及子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局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

局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协调和组

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局办公室以及

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

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局秘书。

(二)董事局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

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

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局

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

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

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

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

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真诚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真诚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及时向董事长或者舆情工作组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

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若发

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4、根据需要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通过后生效。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5 日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

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2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拟订处置预案工作设在公司证券部,

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微信公众

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分析、核实、评估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拟订的舆情处置预案及其他相关信息等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3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依法依规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若舆情被主

要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

查,必要时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还可聘请

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

意见;

(二)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扩大;

(三)加强舆情后续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

取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4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亲自或授

权相关人员及时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

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影响

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

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 月 16日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1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由其他相关

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

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舆情事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信

息,并协助核实。报告舆情应确保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

2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

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

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

前提下,应真实、诚恳回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无端猜

测与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积极面

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

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当树立系统运作的

理念,通过有效管理和策略性行动,积极化解潜在危机,进而塑造并维护良好的

社会形象与品牌声誉。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3(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确保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最大限

度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或传播公司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道

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

机制。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

以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

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结合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7 日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小组下设舆情执行小组,舆情执行小组主要由公司证券部和

品牌部组成,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小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

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小组;

(三)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四)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3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

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

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

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4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披露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引发舆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及

《公司章程》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董事会有权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相关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负面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当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

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信息;

(三)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四)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分支机构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及时反应、掌握主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处理、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管理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针对解决、系统运作。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

制定针对性处理方案,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各方

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与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与主管部

门、媒体平台的沟通机制与渠道,及时了解市场动态与公司舆情信息,提升公司

在出现负面不实舆情第一时间的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判

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有关情况的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澄清事实。具

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洽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

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函、诉讼等措施制

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理进程负有保

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同

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价格异常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注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6 日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1(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

报、微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2(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3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

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

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

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

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为: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协调宣传、真

诚沟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系统运作、科学应对。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三)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正副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应

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四)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在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正副组长和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通过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及时发声,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