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任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舆情工作组的决策和要求,负责公司舆情管理的具体
执行工作。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
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九条 公司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统筹协调、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2(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应及时核查和回复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和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
向舆情工作组领导报告外,必要时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副组长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其它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相关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
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员工内部通报批评、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