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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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的处理
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
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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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必要
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
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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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
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
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
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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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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