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形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

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互动

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形

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低于 10年。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

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处

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

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负责

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2、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3、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4、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3、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

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时间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二)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

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可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

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

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

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统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2)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1)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机制;

(2) 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3)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5)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小组下设舆情执行小组,舆情执行小组主要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和品牌中心组成,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小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

施,主要职责包括:

(1) 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2) 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小组;

(3)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4) 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小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舆情执行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3)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1)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

一致性。(3)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

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4)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

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和舆情执行小组报告;

(2)舆情执行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

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小组报告;

(3)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应当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执行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执行小组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

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 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4)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 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

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

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

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

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

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担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秘书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2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响应、配合、执行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3

消除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证券职能部门

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工作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4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金沃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

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

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

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

险,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热线、互动易平台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

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2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众号、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3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消除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秘办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4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

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

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5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兆龙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

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

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

室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 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

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

防止 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在应对公共舆情时,秉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理、统一协调、团

队合作”的总体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引导内部和外部的社会舆论,掌握网络讨论

的主导权与发言权,预防并消除媒体可能给公司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从而坚定地

保护公司的利益与声誉。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1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2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担当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

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

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舆情工作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

3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

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同时应加强危机恢复管

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衍生

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欣灵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含短视频,小红书等自媒体平台)等媒体

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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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

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含短视频)、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

坛、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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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

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

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和有效运作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工作

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对

情况分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

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

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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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

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告

知函、《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以及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

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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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月 日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

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重大舆情的信息上报工作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舆情信息监测、管理和上

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

本市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账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

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或综合管理部通报涉及公司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对于获悉的舆情

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

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

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

引导,努力将舆情影响降到最低,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具体

情况,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遇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

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对策。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但

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综合管理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

采取发《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舆情危机解除后,公司应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

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

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