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管理制度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舆情管理制度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真诚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真诚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及时会商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评估和确定应对及信息披露工作方

案,必要时向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舆情管理制度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通过后生效。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6日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

信息;2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3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信

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

博客、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

息载体。

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并向党群工

作部报备其联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

子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4

汇总报送至党群工作部、子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协助对相关

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党群工作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

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

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

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

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

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

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5

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

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

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

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党群工作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证券事务部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6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

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党群

工作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

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党群

工作部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

作转入日常状态。7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

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

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漏

报、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

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

导致舆情事件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

他行为。8

第十九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舆情工作组在查明

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对违规者进行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

法律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采取职务或岗位调整、降级、停职等处

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赔

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

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9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 3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12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处理情况向舆情工作组进行汇报,

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

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

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

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2.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

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意见;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

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

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

发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

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

3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

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3 日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

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

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

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

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

统一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刊载媒体、发布时间”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3

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

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

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

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证监局推送的舆情,应及时核实并向证监局反馈,

共同对舆情监测研判,提升舆情应对有效性。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事件,配

合证监局调查核实,依规澄清。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4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 验,不

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

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通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打

假治敲”举报直通机制、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或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

处置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

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2 日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

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2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

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

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

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宣传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

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由信息联络人统一

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

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

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3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所属证监局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

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

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

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

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

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

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1 月 03 日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公司或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传播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联席总裁担任组长,公关部和市场部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公关部和市场部主要负责,

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核实并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知

会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

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且传播速度很快,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

无媒体转载及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工作组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一致,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舆情工作组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报联席总裁,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更新进展。舆情汇报信息包

3括但不限于舆情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

的损失、已拟定的处理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等。

(二)联席总裁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如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联席总裁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施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七)舆情信息资料保护:建立公司舆情档案库,用于集中存储各类舆情信

息,包括舆情报告、处理方案、澄清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效加强舆情信息的

安全管理,防范因信息泄漏引发的二次舆情风险,同时提高整体舆情管理工作的

专业性和严密性,完成舆情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告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信息知情人、公司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5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1002115

舆情管理制度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的处理

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

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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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必要

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

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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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

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

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

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4002115

舆情管理制度

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

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

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2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策各类舆情

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制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3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各类媒体、微信、微博、公众号、互动易问

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立即制定应对措施,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舆情发生后,及时与刊

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按规定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4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1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

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23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

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4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