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

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

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

谣传。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

及证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

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1 月 03 日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公司或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传播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联席总裁担任组长,公关部和市场部负责人共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工作由公司公关部和市场部主要负责,

负责管理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核实并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并知

会公司证券事务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

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且传播速度很快,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该类舆情传播范围较小,

无媒体转载及持续转发,无延伸报道,且对公司品牌声誉产生较小影响。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舆情工作组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

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确保对外发布信息一致,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舆情工作组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

信息后立即汇报联席总裁,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更新进展。舆情汇报信息包

3括但不限于舆情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可能造成

的损失、已拟定的处理措施及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情况等。

(二)联席总裁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还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三)如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联席总裁应及时告知

董事会秘书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

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

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施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采取有效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七)舆情信息资料保护:建立公司舆情档案库,用于集中存储各类舆情信

息,包括舆情报告、处理方案、澄清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有效加强舆情信息的

安全管理,防范因信息泄漏引发的二次舆情风险,同时提高整体舆情管理工作的

专业性和严密性,完成舆情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告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信息知情人、公司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5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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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

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的处理

方案;

(三)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

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主要职责

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2002115

舆情管理制度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必要

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

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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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

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

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

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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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理制度

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1日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

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

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

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2

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策各类舆情

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制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3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各类媒体、微信、微博、公众号、互动易问

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知悉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

事会秘书;

(二)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其他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立即制定应对措施,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舆情发生后,及时与刊

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按规定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4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七)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1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

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23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

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4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

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实效的处理

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 / 4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管理工作组

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舆情信息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工作小组应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设专职人员负责记录相关舆情信息,

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

体危机应对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

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

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作出快速反应并在当日报告本单位、本部门负责

人,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以书面或邮件形式报告舆情工作小组,舆情工作小组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调查,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由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为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必要时,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

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重大舆情及危机事项的情况,必要时舆情管理工作组可引入专业律师、咨询

机构、顾问等中介机构协助对该事项进行后续处理。

(七)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

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危

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 / 4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

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未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

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

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统一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确保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

性,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坦诚沟通,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预

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高效处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

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3(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

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场形

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

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

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45

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0日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落实

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

设在证券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二)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

(三)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微信公众号、纸质媒体、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股吧、互动易

平台、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

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范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

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性原则

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

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

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途

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

4 页 共 5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2月31日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

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

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2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舆情事件,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

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记录档案,汇总与公司有

关的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和跟进情况等,

该档案应定期向舆情工作小组更新汇报,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回应,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3

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解决。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以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及时制定和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回应。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修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修复

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4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

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

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

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

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必要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

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四章 舆情防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防范舆情: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正面信

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能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最

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

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

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

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