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较大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任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根据舆情工作组的决策和要求,负责公司舆情管理的具体

执行工作。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属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

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九条 公司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统筹协调、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2(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应及时核查和回复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和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

向舆情工作组领导报告外,必要时还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 长、副组长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

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其它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 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 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相关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

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

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员工内部通报批评、调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交

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人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

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向当地证监局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必要时与证券交易所、证监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

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关当事人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5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及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

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

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2

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

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3

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

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

判断,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重大舆情潜在风险,除向

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自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出具

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

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4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公司声誉受损,或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十日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

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

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4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浙江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

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舆情工作小组,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4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

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

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

况上报浙江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

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2 / 4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公司证券部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3 / 4

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

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

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研

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

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4 / 4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

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

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凯伦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

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可能或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

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

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媒体的互动、

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

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

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至各单位信息联络人处;

由信息联络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

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解决。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

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

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组应深入调查

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

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所在的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

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

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境

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处理措施

按照下述进行: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

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函、诉讼等措施制

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业

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

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基本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

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者关系部、品牌管理部。舆情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助舆情管理组管理公众

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第八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媒

体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境内

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配合单位,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 3 页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舆情工作小组在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及时上报舆情管理组副组长。

(二)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

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管理组组

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管理组副组长和舆情工作小组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

舆情管理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时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 4 页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

时联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客观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不必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处

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 5 页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和媒体信息的采集、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成

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提高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 3 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 4 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 5 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P

A

G

E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 6 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监测、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 8 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 9 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 10 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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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12 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 13 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法律途径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 14 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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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15 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 16 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 17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18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19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