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

(四)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舆情的分类如下: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应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

舆情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

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并

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主要是重大舆情)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对舆情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对于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

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根据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涉及范围,结合董事会相关决议

(如有),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

(四)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五)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舆情工作组可以向董事会了解相关情况,查询董

事会决议及相关会议资料,若舆情处理方案涉及董事会权限范围的,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组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

头舆情采集等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公司内部重

大事件和各类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协同舆情管理工作合作商(如有)及公司其

他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内部信息、舆情和社

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及时上

报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三)根据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

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深证互动易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

理舆情工作档案。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主体进

行日常舆情巡查和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引发舆情的重要信息,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及危害,并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采集舆情时,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

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深证互动易平台、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

等各类型信息载体,在采集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国内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动态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商业信誉、股价等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此外,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

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强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开展舆情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

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

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

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

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三条 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

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

合部门上报的舆情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

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的影响和

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

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

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

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深证互动易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

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

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

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剧烈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

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媒体信

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微信、博客、微博、问答、论坛、

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

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

公司证券投资部,并协助公司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事业部及业务单元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

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投资部,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及

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的监管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交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落实恢复管理

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重大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映、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

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像相关监管部门

报告。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经甄别判断后,由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与行政管理部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

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

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同时将重大舆情况

上报证监局;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做好舆情危机后的经验总结,不断完善处置流

程,提升舆情处置水平。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冲突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8日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的总

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

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各类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

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

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

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积极引导修复公司形象,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3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的前提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

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分类处置。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对舆情分类处置,积极引导

正面舆情,快速处置负面舆情;

(五)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减

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法务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4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5

业信誉,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为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

制,进一步提升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形成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浙江正

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处理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组织和协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公司

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

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

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

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冷静处理。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积极面对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平稳有序,冷静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避免

对抗,以免矛盾激化;

四)系统运作、树立良好形象。公司在舆情应对及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

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恶意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

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第 2 页,共 6 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舆情

的处置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

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在舆情工作组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

头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证券管理中心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证券管

理中心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证券管理中心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

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

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

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

关的疑问、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 3 页,共 6 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

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

查和处理,确保公平性。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

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证券管理中心,证券管理中心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

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汇报;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

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

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

涉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

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管理中心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重大舆情的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可根据情

况采取以下舆情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问答等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

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第 4 页,共 6 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大;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四)依法维权。对编造、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

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

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

第 5 页,共 6 页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 6 页,共 6 页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

象、商业信誉、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及日常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科学应对的整体原则,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对公司

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七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

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

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

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等情

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3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保存时间不低

于10年。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注重实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视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猜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

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

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

的信任感;

(四) 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

导,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 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

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4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

息。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互动易平台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

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六)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

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或经济

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5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

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影响的各类舆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按照公司要求向相关部门上报舆情信息;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

网络媒体、电子报、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

信息载体。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

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组报告,必要时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

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峰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三)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各类舆情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

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

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舆情管理应急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确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舆情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就舆情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

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

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

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进行初步判断,如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向相

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需要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

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12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