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实事求是、科学应对、注重实

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

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

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3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

汇报至公司证券部,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进行初步判断,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

重大舆情潜在风险,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

时向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自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

中介机构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声誉,或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江苏东

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舆情工作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舆情工作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2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公众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研

判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

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以下称舆情专员)负责公司舆情

信息检测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3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

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舆情专员报告,由舆情专员汇总整理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

舆情工作小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

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秘书应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并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措施

由舆情工作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影响程

度等具体情况,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

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

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

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舆情

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4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

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可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

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舆情工作小组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

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

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等舆情的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

后应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

(三)其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应及时、客观、真实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

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

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

生重大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

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

予以回应;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

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

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舆情信息联络人,

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有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舆

情信息向公司舆情工作组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子公司为舆情信息采集配

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第 3 页 共 5 页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理工作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负责任公众公司的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报告至董事

会秘书;第 4 页 共 5 页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

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指定信披媒体等合法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必要时可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 5 页 共 5 页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信息致使

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杜撰、编造、传播的涉及公司的相关虚假信

息;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2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3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

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标题、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

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

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

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4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或发布相关舆情信息的组织或个人沟通

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5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以及其他

组织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

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

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

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6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3 日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

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1.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并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不实报道;

2.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3.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4.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1.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2.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

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裁担任副组长,

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及其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第六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

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2.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3.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4.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向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5.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舆情

工作小组负责采集相关舆情信息及组织实施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主要职

责包括:

1.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2.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3.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

4.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3.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1.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

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2.协同性: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3.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4.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

披露规则的情形下,有效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1.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

舆情工作小组报告。

2.舆情工作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

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

3.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查,

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

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

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

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

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劲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原则,准确把握并引导舆论导向,有效预防和消除各类舆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从而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 2 页共 4 页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由其他相关

部门配合,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

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遇舆情事件,须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报信

息,并协助核实。报告舆情应确保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的

前提下,应真实、诚恳回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防止因信息不透明引发无端猜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 3 页共 4 页

测与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处理中,应积极面对,主动担责,

及时核查信息,并全力配合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当树立系统运作的

理念,通过有效管理和策略性行动,积极化解潜在危机,进而塑造并维护良好的

社会形象与品牌声誉。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信息疏导与解释工作,确保市场能够充分了解实际情况,最大限

度减少误解与误判,防止网络热点事件的扩大化;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或传播公司虚假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公司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及提起诉讼等法律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投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 4 页共 4 页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起草、修订和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24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2024 年 12 月)。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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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可借助舆情监

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网络媒体、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

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

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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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遵守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

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

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

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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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