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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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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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组长负责领导舆情工作组的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组长进行领导;副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会指定的工作组其他成员进行领导。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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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

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

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 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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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构

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2025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指定一名董事会办公室成员为工作组专

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

处理情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综合信息监控、证券部负责各类新闻媒体、办公

室负责相关主流社交软件,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监控公司官

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

每周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

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

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分、子

公司(本职能部门)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

汇总至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由负责人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

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

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董

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

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

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2.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核查

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

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4.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舆情刊发媒体或渠道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

要可以通过公司公告、公司官网、公司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

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

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公众号、

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

型信息载体。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

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

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

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科学应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

科学应对,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

反应,并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及时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并主动自查,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配合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做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

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并按规定及时报备。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撤职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汇报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博客、微博、上证 e 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短

视频平台、新型社交类平台等各类型信息载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

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董

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

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市场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

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

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三)上报监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应当成立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

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

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危机管理意识,总结经验,不断提

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

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平稳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根据舆情内容的敏感程度、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舆情

分为一般舆情、重大舆情和特别重大舆情:

(一)一般舆情:社会公众、公司员工发表的涉及公司工作的意见建议、问题反映、

咨询质询、个人利益诉求等舆情信息;

(二)重大舆情:具有一定公众关注度,或一定数量的跟帖评论记录,或被社会媒

体报道、转发、公众关心的舆情事件。媒体记者要求采访核实的负面情况,即将引发媒

体负面报道的情况。

(三)特别重大舆情:出现在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电视台、报纸、国内门户网站或杂

志,被大量转发,或受到上级领导批示的负面舆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舆情信

息。

1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舆情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第五条 舆情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舆情信息的监测、研判、处置、回应、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和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是舆情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

的舆情监测、研判、上报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负责人是舆情管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在分管领域提出指导意见,并对回复问题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 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沟通,查询舆情信息

源头、落实事件具体情况,启动舆情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媒体

失实报道,维护企业形象。

(二)协调宣传、及时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及时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分析监控、妥善应对。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确保信

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主动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以稳健低调的方式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以沉着

低调的策略应对,引导舆论导向。

第八条 舆情的处置与回应

2 舆情管理制度

(一)一般舆情处置与回应

1、舆情事件发生后,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展开调查处理、

5-10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分管领导,同时抄送舆情领导小组;

2、一般舆情原则上不公开回应。

(二)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1、董事会秘书处在接到舆情报送的 24 小时内将舆情处置建议呈报舆情领导小组,

并按照领导批示要求,转交、督促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核查处置;

2、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在接办后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一般应在 5 个工作

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最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上报舆

情领导小组;

3、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或者公司董事会统一对外回应,其它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

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董事会秘书处会同承办部门(承办子公司)形成回应意见,经

舆情领导小组审核后,联系协调相关媒体或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互动易等

途径回应。重大舆情应在舆情收集后 48 小时以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

续发布信息。

(三)特别重大舆情处置与回应

1、由舆情领导小组迅速提出初步处置和回应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同意

后,组织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以组建工作专班等形式,统一处置和回应;

2、由工作专班拟定回应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回应。任何部门、单

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动态进展或办理结果;

3、要在舆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拟订回复内容,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或在公司网站、

微信、互动易或其他公共媒体回应,积极跟进舆情进展情况,后续及时、有效控制事态,

正面、有序引导舆论;

4、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将特别重大舆情每日处理工作进展报送舆情领导小组。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收到舆情信息后,董事会秘书处应在知悉舆情信息并进行初步判断后,将

3 舆情管理制度

4

舆情信息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经判断

为重大舆情或特别重大舆情的,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处理原则。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事业部、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本次发行相关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品宣部牵头,借助舆情监测系统、

人工关键词检索等,及时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并将

各类舆情信息上报董事会秘书及舆情工作组,舆情工作组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品

宣部通报发现的舆情情况,及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

行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

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品宣部以及各事

业部、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并进行初步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

告;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还应当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

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

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品

宣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

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

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

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法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异常波动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

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

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当配合开展舆情

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

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

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时间、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3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部专职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4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

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

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

并将评估结果和经验教训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前述舆情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0251月)

第一条 为提高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票价格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3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舆情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舆情信息报

告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相关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互动易问答等互联

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3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

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保证对外

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

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

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舆情信息

报告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

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

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的社会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通过向有关

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处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

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关主动

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3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1月7日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管理制度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

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舆情管理制度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真诚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真诚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事务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及时会商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评估和确定应对及信息披露工作方

案,必要时向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一般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舆情管理制度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通过后生效。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6日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

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形象、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

信息;2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

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者已经或可能

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原则处置各类舆情。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3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

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信

息上报工作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报告、沟通等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以下简称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

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

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

博客、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

息载体。

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事务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并向党群工

作部报备其联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

子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4

汇总报送至党群工作部、子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协助对相关

舆情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

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党群工作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党群工作部、证券事务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

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

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完整,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或篡改舆情信息。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准确把握、快速反应。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

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

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

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

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5

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

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作为。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当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作为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

参与并协助解决相关事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处理问题。

(四)系统运作、维护形象。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

按照系统运作的原则,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维护公司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舆情信息联络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党群工作部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了解舆

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

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

和部署。党群工作部启动应急处置响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

切关注舆情变化。证券事务部实时监控舆情变化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影响。

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6

(一)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

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

的报道。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

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

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及时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党群

工作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董事会秘书认为

必要时,将相关舆情及处置情况等向舆情工作组组长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处置结束或舆情态势趋于平稳后,党群

工作部报请舆情工作组同意后,终止应急处置响应,舆情管理工

作转入日常状态。7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该

等信息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披露,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舆情管理工作中,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工作人员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分析舆

情信息,导致公司形象和声誉受损或遭受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舆情事件,或者隐瞒、谎报、漏

报、篡改舆情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舆情事件,导致舆情危

机扩大、升级的;

(四)未按照规定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处理舆情事件,

导致舆情事件处理不力、效果不佳的;

(五)泄露应予保密的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其

他行为。8

第十九条 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形,舆情工作组在查明

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和教育:对违规者进行书面警告,并进行必要的

法律法规和制度培训;

(二)内部处分: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采取职务或岗位调整、降级、停职等处

分;

(三)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须赔

偿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

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9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5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