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舆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

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24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2024 年 12 月)。

特此公告。

杭州中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可借助舆情监

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网络媒体、微信、微博等各类型互联网

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积极响应、快速行动。公司应做好常态化的舆情管理工作,积极响应

各类舆情信息,快速行动,评估并制定舆情信息处理方案;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3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媒体以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遵守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应积极回应,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知悉各类舆

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

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同时向舆情工作组进行通报,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组织召开舆情工作组会议,综合

评估舆情信息,制定应对处理方案。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舆情传播平台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等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发

声,认真解答相关疑问,避免谣传与猜测;

(四)如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等,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

平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4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而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1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 4

第五章 附则…………………………………………………. 4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1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

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可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上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

博客、微博、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

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3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

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

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4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发布澄清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公司应要求相应传播平

台立即删除并消除影响,同时保存证据,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

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

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

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2 日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许

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

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

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主动、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事

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同时

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及时

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立即向监管

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

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

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

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管理,负责对

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至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

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

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3、若发现各类

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投

资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舆情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公司”)的舆情管理行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

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

券投资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 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

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3 日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机制。

1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

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舆情管理

相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2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

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

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

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了解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

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34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

律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

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媒体等,如

其传播的舆论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

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外舆论,避

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

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

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及时履行对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

执行等工作职责。

公司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公司或子公司相关的

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事务部,并协助证

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

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3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消除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证券事务

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常务副组长报告;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应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

应急反应;若发现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的重大舆情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经甄别研判后,协调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

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具体工作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

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

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

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4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

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施)应负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

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

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

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2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3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保证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

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一般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

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4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5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1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

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记录舆情管

理相关情况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

2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

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

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事态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

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3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

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媒体等,如其传

播的舆论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