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

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

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

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

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

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

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证券事务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

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

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

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地披露事实真相。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

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研究,全

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

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

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

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

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

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

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

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含自媒体)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媒体信息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及

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

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提起诉讼、及时向网信办举报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的

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

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舆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

在公司证券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情动态;

(二)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提出舆情应对方案;

(三)协调相关人员开展舆情应对工作;

(四)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舆情工作情况。

第八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

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

载体。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

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

危机应对方案。

(二)透明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规定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范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舆情相关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责任性原则

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

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正性原则

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

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领导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

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 (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

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

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

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

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舆情类型明确主责职能口径。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信息上报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统一、有效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保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立即告知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证券部统一采集汇总后报告董事会

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董事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董事长报告外,

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

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由董事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

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报告董事会。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分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

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

任、挽回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四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组成。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

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

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

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

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统一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确保对外宣传工作的一

致性,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坦诚沟通,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展现积极、主动的态度,

及时核查相关信息,避免对抗,积极配合解决问题。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建立舆情预警预判机制,

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发生。在应对过程中,公司应协调配合,高效处理,努力将危机转变

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分)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

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严重影响公司市

场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舆情信息,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

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

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

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

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的危机处理能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

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3日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

向,或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方针,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

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负责领导

各类舆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P

A

G

E

\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舆情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并根据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工

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

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P

A

G

E

\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向董事长或者舆情管理工作小

组报告并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应

当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信息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

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各类

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P

A

G

E

\

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

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易点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13 日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赫机

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注重

实效的处理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

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

象。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舆情管理制度

第 2 页 共 4 页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的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抢占先机;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

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舆情管理制度

第 3 页 共 4 页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

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

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

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

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舆情管理制度

第 4 页 共 4 页

法权益;

(五)强化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成效进行全方位评估,并制定恢复管

理计划的执行方案,汲取经验教训,持续增强公司在危机应对方面的能力建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未披露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

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

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汇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

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载体的

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

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2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在知悉各类

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

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

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湖北省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应

的法律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危机管理意识,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3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部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

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四)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信息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必要的审批和

确认后再行发布。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应对与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

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

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对公司未公开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指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