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股价稳定、保护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

营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

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1舆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集中领导、统筹协调、迅速反应、统一应对

的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

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

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

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网络新闻平台、深交所互动易平台、股吧、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2舆情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

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行动,快速

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 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

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

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分类处置。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对舆情分类处置,积极引

导正面舆情,快速处置负面舆情;

(五) 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

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

3舆情管理制度

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向相

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

经验,提升公司的危机应对能力。

4舆情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

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舆情管理制度

2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

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

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

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

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

程等情形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舆情管理制度

3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和重

视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积极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

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与品牌市场部、风控中心

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

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舆情管理制度

4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同时对

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

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舆情管理制度

5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

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威机床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

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主

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六)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

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

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应对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

露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如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信、

微博、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证券部报告,证

券部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

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与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联系处

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

作,减少误读误判,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

件的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行制

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

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

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

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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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

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

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

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

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

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公司及

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

题目、刊载媒体、发布时间”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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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

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核查。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

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

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

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

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

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3-

第四章 责任追责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

规定给予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方、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

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

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森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

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

利益和形象。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波及范围,并拟定应对各

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

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

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

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

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同时对

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

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

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

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

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1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

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公司可同外部公关顾问开展上述工作。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

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子分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

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事务部,

并协助证券事务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其他各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

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2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

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

经甄别研判后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对方案;

(二)必要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

围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

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

3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同时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

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六)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

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4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的,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最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苏五

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媒体对公

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2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

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需及时收集、分析、

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

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3

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四) 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消除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知情人需作出快速反应并在当日报告本单位、

本部门负责人,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以书面、邮件等形式报告公司证券部,

公司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

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

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具体工作如下: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4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相关

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

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江苏五洋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6日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价格、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双箭橡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

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

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与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

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发声和回应,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舆情相关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工作人员、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

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

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于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

2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

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

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

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

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

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

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

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3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

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

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

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

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

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

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

4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

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

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

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互

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2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应深入调查和

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

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塑造良好

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公司

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

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

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3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具体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

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